一公司诉称其开发生产的手机被假冒并销售,法院采取行动

    记者19日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了解到,该院在审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冻结了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,增加了案件审理中可冻结财产的类型。

  在这起案件中,原告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称,其开发、生产并销售的某品牌手机在同行业独树一帜,其拥有的手机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认定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而被告刘某利用淘宝网店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,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。诉讼期间,原告向罗湖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查封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,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,并提供了被告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。

  法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于是作出查封冻结裁定。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号中存有的现金是被告的合法资金,可以依法予以冻结,根据法律有关规定,罗湖区法院向支付宝(中国)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公司支付宝账号内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,冻结期限为六个月。

  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得到了支付宝(中国)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重视,该公司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现有的资金人民币25000余元予以冻结,并承诺将对该支付宝账号予以技术处理,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、提现。

  据悉,深圳罗湖区法院此次对涉案当事人支付宝账户的查封,为今后对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经验。